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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做好规范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和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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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ldgx/201603/t20160302_581607.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做好规范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和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做好规范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和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5〕12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工作服装和标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执法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宁夏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良好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切实做好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工作。
  二、统一要求,规范着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工作服装式样、标志和编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服装制作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劳动保障监察经费中列支。佩戴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编号与专职监察证号码一致(证件号码段见附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订制和发放,发放时间和领取要求另行通知。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换发工作服装,确保着装整洁规范统一。同时,要严格执行服装制作标准,按相关规定确定着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私自核定着装人员。
  三、严肃纪律,树立形象。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及标志佩戴管理规定(试行)》统一着装,按规定佩戴胸章、胸牌和领带。非执行公务时间应更换便装。为保证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工作着装规范统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各地制作服装和佩戴标志情况进行督察。
  联 系 人:田 磊 联系电话:0951-5099041
  传 真:0951-509927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及标志佩戴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及标志佩戴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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