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2月26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个人费率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