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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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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发文日期: 2016-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结存的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缴销的流失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逾期未缴纳税款予以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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