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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请注意!这四项税收风险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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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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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走出去】企业请注意!这四项税收风险要警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41544&idx=5&sn=9d09ddbbb22c9829ecb5a57b35c9b530&chksm=881b95cfbf6c1cd9bfc7f9027744b512b39f1a037d0ad72d16c076f9c5e75aaf3717a163cb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2
二维码: -


近年来,国与国之间税源竞争与税收征管合作进入新的阶段。税收透明度急剧增强,各国对跨境税源监管力度不断增强,国家间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增强。新形势下,相对于发达国家经营多年的跨国公司而言,我国部分“走出去”企业对国际税收形势了解不足,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较弱。因此,对于投资层级较多、架构相对复杂的企业,请关注以下税收风险。

1
跨境关联交易风险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投资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作价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为此,企业在处理跨境关联交易作价时,应尽可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相对合理地划分跨国利润和税源。需注意的是,在国际征管协作大背景下,各国税务机关可通过国别报告、情报交换等途径获取境外企业的信息,为避免受到境内外税务机关的调查,“走出去”企业应在整个集团层面合理分配收益,确保各企业取得的收益与其承担的职能及风险相匹配,必要时可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降低被国内外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2
多层离岸架构下的税收风险
“走出去”企业如果在境外设有多层架构则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涉税风险:一种是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并加以管理;第二种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该交易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走出去企业在搭建境外架构时应提前做好规划,必要时可咨询税务机关。
3
低税地堆积利润风险
如果“走出去”企业在BVI、开曼、卢森堡等实际税负低于12.5%的低税地设立的企业满足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主要取得消极所得等条件,且该企业堆积大量利润,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则该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将境外企业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境内“走出去”企业的当期所得。
4
少申报未申报境外所得风险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将从境外子公司及其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一并申报,同时也可就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抵免。对于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走出去”企业需额外注意,派遣员工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且在被派遣过程中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一并申报境外取得的所得,“走出去”企业应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号)及时履行预扣申报或信息报送义务。


经济国际化将带来税收国际化,企业在跨境经营中必然遇到多国税收征管,在做大做强经营的同时控制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应对多国税务管理,确实面临很高挑战。建议“走出去”企业董事会充分重视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和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对集团内关联交易定价、跨境并购、各公司职能及利润归属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确认。跨境税收风险不仅关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而且关乎企业社会道德和国际形象,希望“走出去”企业给予足够重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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