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核查要求的函
穗地税函[2016]5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核查要求的函
穗地税函[2016]5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
自2015年6月16日起,我省实施保险机构联网代收车船税业务。近日,接广东省地税局通知,为提升纳税服务,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车船税同步办理工作,以减轻纳税人在机动车登记、年检期间办理缴税业务的负担,对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核查要求调整如下:
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年检时,办理人提交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如果保单“代收车船税”栏目已记载代收、已缴或减免车船税信息的,凭保单可办理相关业务;如果保单“代收车船税”栏目没有记载代收、已缴或减免车船税信息的,除保单外,需出具当年度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考虑到2015年不是全年实施保险机构联网代收车船税业务,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年检业务,如果提交的交强险保单是在2015年购买,且保单“代收车船税”栏目没有记载代收、已缴或减免车船税信息的,可出具2015年度或2016年度车船税完税(免税)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衷心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局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函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