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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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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16]25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6]2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6]25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业单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由民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新办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见附件),由税务机关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3月15日 税总函[201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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