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以下简称《退税规范1.1》)第五条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意见》(粤国税函[2016]156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比照县(区)国税局的审批权执行,将生产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惠东县国家税务局和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单位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退税规范1.1》的岗位设置及岗位制约监督的相关要求,同时严格按照《贯彻意见》第三、第四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