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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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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rsrc/201607/t20160713_581486.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6-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院士引进工作,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四条工作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骨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对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工作站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引导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制定全区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建工作站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四)负责对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资助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报告建立院士工作站情况和院士来宁情况。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
  (二)负责安排工作站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对进站院士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向工作站主管部门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进站院士开展工作情况。
第四章 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工作站主要依托自治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骨干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科研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至少与一名院士已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任务,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
  (四)具有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拟设站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设立意见。
  (四)工作站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设站单位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后,提出拟建工作站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作站,可授予“宁夏**院士工作站”名称,并颁发相关标识。
  第十条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体制。管理期满仍然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工作站主管部门对工作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站单位对工作站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工作站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工作站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工作站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站主管部门对工作站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经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引进院士单位(院士工作站)5-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经工作站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工作站称号。
  第十四条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院士工作站申报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院士工作站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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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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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经济情况(近两年产值、销售收入情况,对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投入、承担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等情况)
下一步发展重点


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前期合作情况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及其团队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称,职务,专长、研究成果应用及获奖情况)









申报理由













申请单位意见






字(盖章)

行业主管或市、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字(盖章)

所在市、县(区) 人民政府意见






字(盖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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