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财发〔2020〕3号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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