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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疫情期间一批企业被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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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疫情期间一批企业被稽查处理
发文日期: 2020-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疫情期间一批企业被稽查处理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仓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3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8: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仓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GP82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5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向广州市燊哲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2份,金额合计5,223,323.21元,税额合计118,148.66元,价税合计5,341,471.87元(详见《广州仓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8: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LJL4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6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东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20份,金额合计17,750,906.85元,税额合计218,062.91元,价税合计17,968,969.76元(详见《广州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420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玖雅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7: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玖雅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FP04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5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8份,金额合计10,193,431.63元,税额合计138,735.02元,价税合计10,332,166.65元(详见《广州玖雅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5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58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面德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6: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面德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2HH1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9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深圳市金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1份,金额合计29,614,788.07元,税额合计797,309.55元,价税合计30,412,097.62元(详见《广州面德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361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齐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3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4: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齐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1KYT1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0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广西景维测绘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80份,金额合计27,225,019.36元,税额合计615,263.83元,价税合计27,840,283.19元(详见《广州齐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8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38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苒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3: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苒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NLHX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3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30份,金额合计16,341,026.39元,税额合计202,148.14元,价税合计16,543,174.53元(详见《广州苒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330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锐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3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锐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H1W9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6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向百分燃脂健康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76份,金额合计43,196,055.22元,税额合计475,460.04元,价税合计43,671,515.26元(详见《广州锐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7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77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松岛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3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6: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松岛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1HLM3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金额合计10,776,289.18元,税额合计305,943.12元,价税合计11,082,232.30元(详见《广州松岛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伍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5: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伍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1HEB9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高州市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51份,金额合计46,638,399.90元,税额合计924,819.91元,价税合计47,563,219.81元(详见《广州伍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5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55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1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欣怡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7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4: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欣怡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K914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清远清城南城医院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9份,金额合计26,416,434.56元,税额合计295,047.58元,价税合计26,711,482.14元(详见《广州欣怡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0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409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怡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3: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怡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NLHX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3份,金额合计22,407,325.75元,税额合计261,211.47元,价税合计22,668,537.22元(详见《广州怡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473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员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2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2: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员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3JA34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北京集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44份,金额合计11,019,360.14元,税额合计149,152.76元,价税合计11,168,512.90元(详见《广州员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4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244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越普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3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17:11: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越普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1MQA0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2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广州市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50份,金额合计62,579,524.06元,税额合计1,554,853.11元,价税合计64,134,377.17元(详见《广州越普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4. 从税收征管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0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900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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