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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函[1994]161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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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1: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税函[1994]161号
文件名: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函[1994]161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61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6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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