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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发[1994]032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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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税发[1994]032号
文件名: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发[1994]032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1994-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
湘税发[1994]032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
  湘税发[1994]032号
  全文有效
  1994-09-01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 )工作,切实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督促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只限于当地税务机关所管辖的,并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性经营户。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专用发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一)销售免税货物;
  (二)每次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在200元以下的,以及每次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00元以下的;
  (三)要求填开的经营项目和数额等内容与纳税人实际不相符合的。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从审核批准之日起2年内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健全帐务核算,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以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否则,取消代开专用发票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代开专用发票的资格。
   第三条 代开专用发票的申请和审批
  (一)凡向税务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执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经营户执身份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二)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凡批准为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审批表》上加盖 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 印章(印章式样见附件二)。经批准后的《审批表》,一份存审批的税务机关、一份存纳税人经营地或居住地税务所,一份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所应设置代开专用发票的窗口(一个所只能设一个窗口),配备熟悉税收政策、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代开专用发票。除指定的窗口代开专用发票人员外,其他税务人员一律不得持有、填开专用发票,或代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窗口开票人员,应以县(市、分局)税务局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上岗,遇有人员黄斗换或临时接替,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窗口,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建立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台帐 (以下简称《台帐》,台帐式样见附件三)。代开专用发票操作规程如下:
  (一)必须以盖有 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 印章的《审批表》为依据,方可为小规模纳税人开设代开专用发票台帐的户头。
  (二)经审批认定的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每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前,须填写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持购货方的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或复印件)交税务所开票窗口审核验证和开票。开票人员经审核验证,向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征收应纳税额及开具完税证后,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在开具的专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完税证号码;在完税证的备注栏中,须注明专用发票的号码。
  (三)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开票人,须在专用发票右下角 开票单位 的后面签名和加盖税务所的票证专用章,并将开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记帐联和《申请表》的第二联交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根联和《申请表》的第一联留税务所存档。
  (四)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五)税务所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及时分户登记台帐,并在月终后5日内对登记的台帐分户进行结算。按月编制代开专用发票的清册和报表(见附件五)。报表须每月报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汇总。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将税务所上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须认真进行检查、造册,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或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 税务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开具完税证,征收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第六条 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期内仍应按销售收入全额(如系采用核定销售额纳税方法的纳税人,为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人当月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予从全部销售额中抵减;如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超过纳税人当期核定的销售额,不予退还已入库的税额。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以外的地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得从当期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七条 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现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有误,应将原票各联如数退回,开票员应将退回的各联加盖 作废 戳记并装订在原存根联上,再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第八条 《审批表》《申请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月报表》以及 科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 的印章,由县(市、分局)级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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