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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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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8-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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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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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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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30日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医院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制剂室生产的制剂产品,直接用于本医院的医疗、教学服务方面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医院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制药厂不分对内还是对外销售均照章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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