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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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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8日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了一些普通发票换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便于管理,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普通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十万元面额的“湖南省市(县)裁剪发票”,序号为“22”。其发票规格、票面内容、发票联次及各联版面印色和使用范围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中“裁剪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百万元z额的“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票”,序号为“23”。其发票的印制管理与《样本》中的“货物销售发票”规定相同。 百万元面额的“货物销售发票”只限于生产或销售大型成套产品、且每套(台)产品在百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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