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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6]2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如何核定房产原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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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1996]20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6]2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如何核定房产原值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如何核定房产原值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2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如何核定房产原值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203号
  全文有效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房自营计税依据的请示》(长地税函[1996]1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第三条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 的规定,没有房产原值或因扩建等原值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意思是指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重置成本价核定。重置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建筑物费用和其他费用。因此,凡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没有房产原值或因扩建等原因房产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力、法核定其房产原值并相应确定年度应缴房产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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