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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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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7 09: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12/t20181224_25454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30
政策解读: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12/t20181224_254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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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与减免税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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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12/t20181224_254542.html  发表于 2020-4-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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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7 09: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7 09:58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指    
  纳税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事项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前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相关备案资料全部作为备查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优    
  惠事项,因此,纳税人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使用税困难减免,仍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审请办理优惠核准。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Tax10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doc (15.5 KB, 下载次数: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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