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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湘民福发[1997]8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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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湘民福发[1997]8号
文件名: 湖南省民政厅 湘民福发[1997]8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民福发[1997]8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民福发[1997]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进一步管好用好减免税金,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精神,做好1997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民政、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年检认证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年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执行,防止走过场。年检中,如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要求的,民政、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的处罚。对年检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比照现行文件精神办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三、减免税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各地年检工作从收文之日起开始到1998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年检工作结束后,请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情况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份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联合组织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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