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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9]2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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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1999]2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9]2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2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对文中第一条 第(三)款第4点作如下规定: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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