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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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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srfp/201910/t20191014_1801359.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属各企业、集团(公司):

我区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2019全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2%;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全区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的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权益。

(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前提下,在工资分配时向关键岗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倾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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