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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2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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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2]21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2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1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24日
为了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种发票统称发票,下同)实物管理操作秩序,准确反映发票领、发、存情况,确保发票接收、发放、库房保管及核算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现就内部库房发票实物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接收
(一)省局凭印制单位的“发票送货单”(简称“送货单”,下同)以及发票抽验后填制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入库单”(简称“入库单”,下同)入库各类发票。
(二)市(州)局凭印制单位的“送货单”或省局开具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调拨单”(简称“调拨单”,下同)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三)县(市、分)局凭市(州)局开具的“调拨单”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二、发票发放
(一)省、市(州)、县(市、分)局按规定调拨发票,应先开具“调拨单”,并由领购双方签字办妥手续,然后凭“调拨单”进行实物交接。
(二)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所需发票通过县(市、分)局库房发放,并按月向综合科报送发票领、发、存报表。
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发售发票、代开发票仍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1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7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发售、代开台账,严格管理。
(三)发票计划进行内部调剂,应先经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批准,由上一级管理部门按调出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对调出单位开具红字“调拨单”,对调入单位开具蓝字“调拨单”,然后,双方分别凭红字或蓝字“调拨单”进行实物调剂。
(四)发票按规定需内部退库的,应先由退库单位造具清册并经上级管理部门核对所退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无误后,开具红字“调拨单”,办理退回发票手续。
三、发票运输、仓储保管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湘国税函[1996]217号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5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用车,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库房建设、库房安全管理等规定,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库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按规定分开保管,并根据发票的顺序号码依次存放分类管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非库房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四、账簿设置及管理要求
省、市(州)、县(市、分)局、税务所均应分别设置“总账”、“分类账”、“分户账”、“日记账”(式样附后,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仍执行原有台账管理规定。
新的账簿从2002年7月1日启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汇总当月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数量、金额。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五)“普通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普通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发票和带单位名称的衔头发票(简称衔头发票,下同)分别汇总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六)“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种普通发票、衔头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七)“普通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普通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发放)的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八)“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普通发票印制(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九)各级国税机关库房实物和台账管理要按规定定期盘存、核对,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准确反映发票印(领)、发、存情况。
五、工本费核算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库房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结算价核算并登记台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照总局规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二)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含电脑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三)衔头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六、发票报废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普通发票按政策规定报废,应造具清册逐级上报,发票集中市局清理核对,报省局批准后统一处理。
(三)衔头发票报废,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造具清册并说明报废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并通过湖南征管4.30或CTAIS软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市(州)局批准后处理。
发票报废,有关资料必须完整存档。
七、发票日常管理及报表报送
(一)发票内部的日常管理、检查由各级征管、综合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报送库房实物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县、市、分局月末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市、州局季末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省局季末终了后20日内汇总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
普通发票领(印)用存报表(见附件):县、市、分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市、州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各类账本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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