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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地税发[2002]94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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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常地税发[2002]94号
文件名: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地税发[2002]94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02-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常地税发[2002]94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常地税发[2002]94号
  全文有效
  2002.07.18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56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区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的意见》 (常政发[2002]1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备案。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均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9)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3.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营业税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营业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2)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2003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个人从事独立服务的自其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的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照省地税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岗职工在下列企业就业或新办下列企业的税收优惠
  l.新办劳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新办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所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常德市城区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税收优惠
  1.享受税收优惠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是指常德市城区下岗、失业人员中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并发证的人员。
  2.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1)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办证费。
  (2)享受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
  (3)进入市政府专门为援助对象就业规划建设的“小吃街”、“小卖街”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地方各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1.审批权限
  符合上述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区、县(市)局(分局)审批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同报批减免。
  凡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凡减免所得税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市)局(分局)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
  2.审批资料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所需材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工资花名册、援助对象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②流转税减免申报表;③专管员调查报告,税务机关的税收结案资料;④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所需材料:①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金额;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③地税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结案资料;④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减免税的,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援助对象证,失业人员凭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职工花名册。
  3.审批程序
  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援助对象提出减免税申请后,专管员应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填写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援助对象再就业减免税审批表,征收分局(科、所)集体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县(市)局(分局)审批(核),区、县(市)局(分局)在接到所属分局(征收科、所)的减免税资料后应认真对照政策逐一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减免税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需要转报的应用文字请示上报。
  4.处罚规定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或未经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援助对象再就业工作,是事关企业改革、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是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学习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组织全体地税干部认真学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熟练掌握、准确执行各项税收优惠规定。
  2.广泛宣传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在办税大厅醒目位置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对外公开,要积极主动接受纳税人政策咨询,耐心细致的为纳税人讲解各项条款。
  3.规范管理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摸清辖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援助对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其他企业就业或兴办其他企业的底子,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经营户,要积极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供应、开具发票。要分户建立征管(减免税)档案和台帐,税政部门要做好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经营户户数和减免金额的统计。市局要求10月15日前将今年的执行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以后每年度3月31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4.公开办税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按下岗职工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操作办法严格审批,对享受优惠对象要每季度在办税大厅对外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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