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纳秩序的通告
岳政告[2002]1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纳秩序的通告
岳政告[2002]14号
全文有效
为严肃税收法纪,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征纳秩序进行集中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00年以来取得或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十一类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2年9月20日前全面进行自查申报、补缴税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纳税人要按地税机关的要求按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有关纳税资料。
五、广大市民应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积极举报,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