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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编办[2016]15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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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编办[2016]1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编办[2016]15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编办[2016]15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编办[2016]15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4日
  各区编办、发展改革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关于实施我省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6]24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措施,是解决“多头赋码”、“多码共存”、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行政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向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向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向衔接转变,对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法人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是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单位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建立诚信政府,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促进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此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将原由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调整为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实行“一次性申请、一个窗口受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事业单位不需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涉税事项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实施时间。统一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识别码、校验码组成。2016年3月31日起,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换发载有统一代码的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6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法人证书换发工作。法人证书换发期间,旧法人证书继续有效。法人证书换发结束后,旧法人证书停止使用,统一使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新法人证书的式样。新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见附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醒目位置。证书刊载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有效期、登记管理机关及二维证书识别码。新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领取新法人证书后,在申办以下事项和开展相关活动时,只需提交新法人证书,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项;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事项;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项;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
  9.法律诉讼、公证事项;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项;
  11.申办海关事项;
  1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业单位提交法人证书的其他事项。
  (五)统一收缴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新法人证书的同时,应收缴事业单位持有的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领取新法人证书后,原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时废止。
  (六)注销法人登记时需提供“清税证明”。已领取新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在申办法人注销登记时,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七)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信息公开与共享。吝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代码数据校核纠错与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辖区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信息。
  三、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法人统一代码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协作和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办事指南,调整业务系统,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对本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有效开展。市事业单位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协调作用,加强指导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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