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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83号对比财税[2003]158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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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100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税[2008]83号对比财税[2003]158号分析
发文日期: 2008-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税[2008]83号对比财税[2003]158号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总体上讲,两个文件的立意无大的区别,财税[2008]83号是对财税[2003]158号的一个延伸。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和执行中,对财税[2003]158应用并不是很理想,对于财税[2003]158号文企业的财会人员都知之甚少乃至从未听说的也极为普遍。特别是企业“其他应收款”中所挂的个人投资者几乎从未计缴过个人所得税,且企业通过这种方法方法走账的主要也是怕工商部门对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处罚,财税[2008]83号文的下发能否避免此情况的发生,主要还是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应对税法。

  财税[2008]83号将原先财税[2003]158号文的“及其相关人员”变更为“企业其他人员”增加了税法涵盖的范围,将企业投资人与高管变更为全体企业人员。因此,财税[2008]83号也明确规定其他人员取得该类款项视作“工资、薪金所得”,而财税[2003]158号文没有明确。这可能主要针对绩效优良的企业为逃避个人所得税而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的一种行为。

  纳税人在今后的实际经营中,因为财税[2008]83号将范围包括了“企业其他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对于“其他应收款”的挂账也需要更为谨慎的处理。因为财税[2003]158号文仅对投资人借款予以规范,而财税[2008]83号扩大到全体员工,对于日常正常的企业员工经营性借款也要及时借及时还尽量不跨年度。即便要跨年度也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以免交不必要的冤枉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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