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06-01
为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实行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业务介绍
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是指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其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后,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发出扣款指令,由相关银行自动将纳税人的税款集中扣缴入库的一种以缴代报的申报纳税方式。
二、储税批扣业务范围
实行储税批扣的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管辖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个体双定户纳税人。
扣款成功的纳税人视同完成申报纳税,不需要进行门前或其他方式申报。若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则应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或采用其他申报方式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
三、储税批扣业务发起时间
每季度后首月的3-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税务机关自动扣款税款的日期。每天自动触发扣款,纳税人缴税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如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将不会发起扣款。
申报期内纳税人应确认缴税账户扣税情况,若储税批扣不成功,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成功扣税且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6-01
来源: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推进办税便利化,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对所辖的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实行储税批扣,定期定额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后,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发出扣款指令,由相关银行自动将纳税人的税款集中扣缴入库的一种以缴代报的申报纳税方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二)《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符合储税批扣的纳税人
实行储税批扣的纳税人为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个体双定户纳税人。
三、储税批扣业务发起时间
储税批扣业务发起时间。每季度首月的3-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税务机关自动扣款税款的日期,每天自动触发扣款。
四、纳税人是否需要上门申报
(一)扣款成功的纳税人视同完成申报纳税,不需要进行门前或其他方式申报。若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则应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或采用其他申报方式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
(二)申报期内纳税人缴税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如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将不会发起扣款。若储税批扣不成功,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成功扣税且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五、本公告的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