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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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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6-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行申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期限和方式。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责任。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或查询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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