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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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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18日
  为深入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需要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在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具体样式见附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实现税务登记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需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进行登记信息补录,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填报办税补充信息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是设立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六、纳税人在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已领取的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暂不进行换证。
  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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