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灾区的捐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1300047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8】55号《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