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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穗工商企[2016]26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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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穗工商企[2016]265号
文件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穗工商企[2016]26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穗工商企[2016]26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穗工商企[2016]265号
  全文有效
  2016-9-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我市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即申请人申请设立上述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此前已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领取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自行将企业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三、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 2018年1月1日前向工商部门提交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表、一照一码信息登记表、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若遗失需登报公告;若未领取需出具声明)等材料,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查询或下载相关表格材料。
  四、2018年1月1日后,工商部门核发的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全市工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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