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案例]13000497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 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国内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范围,须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