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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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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文件名: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09-22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加快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二)联合办理设立登记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首次办税信息采集,可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所有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二、业务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到属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证照发放
  对同一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赋予同一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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