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具体是指什么?
[案例]130005116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通常是指在中国大陆取得永久性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