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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012 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取得赠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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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3: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取得赠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5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三条规定: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规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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