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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发〔2017〕31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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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国税发〔2017〕31号
文件名: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发〔2017〕31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汕国税发〔2017〕31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汕国税发〔2017〕31号
  全文有效
  2017-03-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办理程序,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简化资料报送,提高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如
  外出经营合同总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无需开具《外管证》。
  三、各单位应积极辅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外管证》相关业务,这既起到减少税务前台工作量及方便纳税人的作用,也是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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