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3-22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04
来源: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制发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已经和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不相适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全文废止《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