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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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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文件名: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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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7-04-17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审批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因此不列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四)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上述生产型出口企业经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的,整改合规一年后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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