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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002 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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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2: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案例]1300050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方式购置债权后,只处置部分债权,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应将购置“打包”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计入“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总额中,按照上述第(3)条的规定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 当次处置部分债权的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 当次处置债权收入-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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