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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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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7-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7-9-11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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