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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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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9-28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时间:2017-09-29
  来源: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一、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市政府财税联席会议,我局于2016年11月制定下发《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近一年来,我市通过明确契税缴纳期限,加强了契税的征收管理,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目前省地税局拟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要求各地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
  二、公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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