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在年终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5102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