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加电信的活动中取得的奖品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50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偶然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