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04-12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已于2018年 2月26日起施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于2018年2月26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粤国税发〔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广东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制定了《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并通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4号)予以发布。2015年,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经过联合调研与数据测算,对应税所得率进行了修订,共同发布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
3号,以下简称“2015年3号公告”)。
近期,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并降低全省企业税负,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8年1号公告”),废止了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关于“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的规定,同时统一了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2015年3号公告制定的文件依据已废止,且公告内容已被上级部门新的规定所替代,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应废止2015年3号公告。为此,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
四、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2015年第3号公告于2018年2月26日起废止。
五、废止生效时间说明
由于2018年1号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因此本公告明确2015年3号公告的废止时间相应追溯至2018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