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4月补交08年的年金应按什么方法计算个税?
[案例]1300047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之日为2009年12月10日,根据该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贵公司在2009年4月补缴年金,属于在该通知下发前缴纳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如果已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了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如果贵公司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算该部分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即: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而“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是针对该文件下发之后企业每月缴纳的年金的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