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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067 华侨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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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2: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侨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
[案例]1300050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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