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05-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5年7月21日 | 河国税发〔2005〕123号 | 全文废止 | 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05年11月14日 | 河国税发〔2005〕174号 | 全文废止 | 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3月3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10〕48号 | 全文废止 | 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20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10〕85号 | 全文废止 | 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2009年5月19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117号 | 全文废止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5月26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127号 | 全文废止 | 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5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140号 | 全文废止 | 8 | 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15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152号 | 全文废止 | 9 | 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07年9月18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7〕236号 | 全文废止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5月18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123号 | 全文废止 | 11 | 转发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8年8月5日 | 河国税局办转字〔2008〕174号 | 全文废止 | 1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2010年7月5日 | 河国税函〔2010〕80号 | 全文废止 | 1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6年10月17日 | 河国税函〔2006〕79号 | 全文废止 | 1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 2006年11月6日 | 河国税函〔2006〕84号 | 全文废止 | 1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9年2月3日 | 河国税办转字〔2009〕26号 | 全文废止 | 16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7月27日 | 河国税函〔2005〕55号 | 全文废止 | 17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3年12月4日 | 河国税发〔2003〕256号 | 全文废止 | 18 |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5年2月2日 | 河国税发〔2015〕17号 | 全文废止 | 19 | 关于印发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加强税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 2004年11月10日 | 河国税发〔2004〕169号 | 全文废止 | 20 |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12月31日 |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全文废止 |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年6月19日 | 河国税发〔2008〕60号 | 部分条款废止: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一条内容。 |
关于《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委托邮政代开发票 代征税款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2-16
来源:河源市国税局
一、《公告》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升征管绩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指定的邮政营业网点申请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确定受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邮政营业网点名单
目前,全市有24个邮政营业网点依法接受相应县(区)级税务机关委托,办理国税征管范围内个人和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受托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业务范围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经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免税和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收入。
(三)确定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仅限于邮政部门受托代开普通发票所产生的应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为增值税。
委托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代开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税价。
委托代征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三、《公告》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的通告》(河源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