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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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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909/t20190906_27303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惠事项是指纳税人除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办理定期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名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见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所有房产、土地情况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文件、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之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八条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不得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所有房产、土地实际情况、权属证书、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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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909/t20190906_273039.html  发表于 2020-4-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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