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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898 非雇员的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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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2: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雇员的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8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具体计算公式: (1)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后的净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40%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800元 (2)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后的净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40%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1-20%费用扣除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是指每次取得的收入额,即毛收入。 净收入是指扣除展业成本及营业税及附加后的收入。 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计税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运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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