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备注 |
1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2月9日 | 湛国税发〔2004〕25号 | 一、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形成电子数据,在征期通过报盘形式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一、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形成电子数据,在征期通过报盘形式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二、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市级分公司申报数据时,必须对其属下加油站的加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校验,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二、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市级分公司申报数据时,必须对其属下加油站的加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校验,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
2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3月12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二、对个别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需由总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并由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一)总分机构同属国税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总分机构同属地税管理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总分机构分别属国地税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 | 二、对个别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需由总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并由市税务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 |
[tr] [/tr] 3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7月15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湛江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规定,对《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规定,对《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湛江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6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6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
现将更新后的《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
附件1.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
附件1中序号1设定依据栏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
4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 2018年3月28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引导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10号公告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起草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指引》),并予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引导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制定了《湛江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予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 |
5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 1997年10月31日 | 湛地税发〔1997〕220号 | 最近,省地税局下发了粤地税发[1997]216号《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将我市市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平均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市市区现在执行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是按市府发[1995]57号《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等级及其适用税额报告的通知》中的标准,平均年税额仅为2.26元。因此,市局决定对市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 根据《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将我市市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平均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我市市区现在执行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是按《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等级及其适用税额报告的通知》(市府发[1995]57号)中的标准,平均年税额仅为2.26元。因此,市局决定对市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 |
6 | 关于加强我市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 2003年8月15日 | 湛地税发〔2003〕212号 | 四、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以下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包、承租其他企业或项目经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适用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业的情况调查和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四、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以下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包、承租其他企业或项目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业的情况调查和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
7 | 关于发布《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011年12月30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第一段:现将《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二页: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七条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
(一)凡开采、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产品已申报纳税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购货方(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应税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九条 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地税局对下列行业中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下列标准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一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二页: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七条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
(一)凡开采、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产品已申报纳税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购货方(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应税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九条 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税务局对下列行业中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下列标准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8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 2017年6月1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三、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税款实行备案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征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即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征税款管理台帐,实时开展后续管理。应通过系统完整备案文书流程进行备案,按期统计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情况。应加强对减征事项的监督,定期对本单位的减征情况进行检查。 | 三、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税款实行备案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征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即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征税款管理台帐,实时开展后续管理。应通过系统完整备案文书流程进行备案,按期统计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情况。应加强对减征事项的监督,定期对本单位的减征情况进行检查。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印发《关于我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征管范围调整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1995年10月18日 | 湛税联发〔1995〕006号 |
2 |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决定 | 1995年12月26日 | 湛国税发〔1995〕260号 |
3 | 转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湛江市区征管范围划分意见的通知 | 1996年5月20日 | 湛税联发〔1996〕001号 |
4 | 关于供出口货物企业多缴未抵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27日 | 湛国税发〔1996〕087号 |
5 | 关于切实做好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1997年5月6日 | 湛国税发〔1997〕087号 |
6 |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98年3月10日 | 湛国税发〔1998〕050号 |
7 |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税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98年12月24日 | 湛国税发〔1998〕306号 |
8 |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1999年6月23日 | 湛国税发〔1999〕153号 |
9 | 关于印发执行《湛江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9年8月2日 | 湛国税发〔1999〕185号 |
10 | 关于印发《临时税务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999年8月2日 | 湛国税发〔1999〕186号 |
11 |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8月12日 | 湛国税发〔1999〕195号 |
12 | 关于重新明确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8月30日 | 湛国税发〔1999〕204号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1999年9月15日 | 湛国税发〔1999〕224号 |
14 | 关于纠正对摩托车行业实施定额征收方式的通知 | 1999年11月8日 | 湛国税发〔1999〕280号 |
15 | 关于加强市区业户税务登记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9年12月7日 | 湛国税发〔1999〕323号 |
16 | 关于印发《湛江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0年6月26日 | 湛国税发〔2000〕177号 |
17 | 关于明确对已推行防伪税控机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票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9日 | 湛国税发〔2001〕014号 |
18 | 关于切实做好制糖行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01年6月7日 | 湛国税函〔2001〕32号 |
19 |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2001年10月12日 | 湛国税发〔2001〕517号 |
20 |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月28日 | 湛国税发〔2002〕33号 |
21 | 关于税务登记办证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7月29日 | 湛国税函〔2002〕257号 |
22 | 关于“铜米”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 2002年9月12日 | 湛国税函〔2002〕325号 |
23 | 关于暂停执行《湛江市国税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2年9月18日 | 湛国税函﹝2002﹞326号 |
24 |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附送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1月8日 | 湛国税函〔2002〕390号 |
25 | 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2003年1月2日 | 湛国税函〔2003〕3号 |
26 | 关于统一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月14日 | 湛国税函〔2003〕19号 |
27 |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产品收购行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4月30日 | 湛国税发〔2003〕66号 |
28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2月6日 | 湛国税发〔2004〕21号 |
29 | 转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税眼”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5年6月29日 | 湛国税发〔2005〕78号 |
3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7月29日 | 湛国税发〔2005〕96号 |
3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2006年1月20日 | 湛国税函〔2006〕12号 |
32 | 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补充通知 | 2006年8月18日 | 湛国税办发〔2006〕38 号 |
33 |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1月15日 | 湛国税发〔2007〕9号 |
3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8年7月2日 | 湛国税发〔2008〕74号 |
3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年7月25日 | 湛国税发〔2008〕85号 |
36 |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通知 | 2012年9月21日 | 湛国税发〔2012〕92号 |
37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 | 2014年4月29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38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市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 2014年10月30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39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具体标准的公告 | 2015年7月15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40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6年9月14日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41 | 关于我市糖业改制后加强地方税征管的通知 | 2000年1月18日 | 湛地税发〔2000〕012号 |
42 | 关于印发关于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1年7月12日 | 湛地税发〔2001〕312号 |
43 | 关于调整猪肉零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额的通知 | 2002年9月9日 | 湛地税发〔2002〕322号 |
44 | 湛江市个人办学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2003年8月15日 | 湛地税发〔2003〕213号 |
45 |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2003年9月26日 | 湛地税发〔2003〕248号 |
46 | 关于明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6月29日 | 湛地税函〔2006〕46号 |
47 |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7年7月3日 | 湛地税发〔2007〕171号 |
48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09年4月13日 | 湛地税发〔2009〕80号 |
49 | 关于对查账征收方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3日 | 湛地税发〔2009〕106号 |
50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 2013年12月3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51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3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52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实施指引》的公告 | 2016年6月8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53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湛江市地方税务局不确定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 | 2017年12月28日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