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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908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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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2: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9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规定: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无论是否有经营场所,也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医生承包经营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1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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