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12月30日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 2005年8月1日 | 清地税函〔2005〕96号 |
3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纸质件) | 2006年8月28日 | 清地税发〔2006〕156号 |
4 |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7年7月3日 | 清地税发〔2007〕128号 |
5 |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查处职责的意见 | 2012年3月28日 | 清地税发〔2012〕40号 |
6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年3月23日 | 清地税函〔2016〕82号 |
7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的通知 | 2017年3月17日 | 清地税发〔2017〕25号 |
8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4月25日 | 清地税函〔2017〕79号 |
9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2010年11月18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10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11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15年3月27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12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
所得率的公告 | 2017年7月31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关于对上市生猪、菜牛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2月20日 | 清国税联发〔1994〕014号 |
2 | 关于对清远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自核申报纳税和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1月21日 | 清国税发〔1995〕199号 |
3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16日 | 清国税发〔2000〕69号 |
4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2月25日 | 清国税发〔2003〕18号 |
5 | 关于《清远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 2003年3月24日 | 清国税发〔2003〕29号 |
6 | 关于印发《清远市从事建筑行业货物生产单位(个人)证明》的通知 | 2003年5月9日 | 清国税发〔2003〕51号 |
7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6月10日 | 清国税发〔2003〕65号 |
8 | 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方案》的通知 | 2003年8月5日 | 清国税发〔2003〕92号 |
9 |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4年6月30日 | 清国税发〔2004〕76号 |
10 | 关于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若干意见 | 2004年11月25日 | 清国税发〔2004〕125号 |
11 | 关于核查红字存根缺联票数据的通知 | 2005年4月27日 | 清国税发〔2005〕49号 |
12 | 关于有抵扣联收购发票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 2006年1月13日 | 清国税函〔2005〕1号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作的通知 | 2006年3月3日 | 清国税发〔2006〕31号 |
14 | 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行业发票开具的通知 | 2006年3月28日 | 清国税函〔2006〕21号 |
15 |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7年1月16日 | 清国税函〔2007〕9号 |
16 | 关于加强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 | 2007年2月7日 | 清国税函〔2007〕23号 |
17 | 关于规范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百万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07年3月9日 | 清国税函〔2007〕46号 |
18 | 关于明确租赁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 2007年3月12日 | 清国税函〔2007〕37号 |
19 | 关于瓷沙开采户开采销售瓷沙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 2007年4月27日 | 清国税函〔2007〕64号 |
20 | 关于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增值税优惠审批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7年6月27日 | 清国税发〔2007〕73号 |
21 | 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9年1月20日 | 清国税发〔2009〕7号 |
22 | 关于加强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2009年4月24日 | 清国税函〔2009〕26号 |
23 | 关于加强餐饮 住宿 娱乐 旅游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9年4月27日 | 清国税函〔2009〕25号 |
24 |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有关问题的函 | 2009年5月25日 | 清国税函〔2009〕36号 |
25 | 关于调整清远市市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通知 | 2009年9月7日 | 清国税办发〔2009〕53号 |
26 | 关于印发《清远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11月24日 | 清国税发〔2009〕117号 |
27 | 关于调整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 2010年1月21日 | 清国税函〔2010〕10号 |
28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市级列名大企业名单的情况报告 | 2014年4月2日 | 清国税发〔2014〕42号 |
29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市级列名大企业名单的通知 | 2014年6月12日 | 清国税发〔2014〕90号 |
30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4年7月4日 | 清国税函〔2014〕116号 |
31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意见 | 2015年5月18日 | 清国税发〔2015〕89号 |
32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工作的通知 | 2016年3月23日 | 清国税函〔2016〕44号 |
33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6年市级大企业名单的通知 | 2016年5月30日 | 清国税发〔2016〕122号 |
34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款的公告 | 2015年2月6日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35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网点信息的公告 | 2017年9月1日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36 |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1995年1月16日 | 清地税发〔1995〕001号 |
37 | 关于印制发票若干规定的通知 | 1995年1月17日 | 清地税发〔1995〕003号 |
38 | 关于印制发票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 1995年1月17日 | 清地税发〔1995〕005号 |
39 | 印发《关于对发票进行清理》的通知 | 1995年2月24日 | 清地税发〔1995〕016号 |
40 | 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 1995年3月1日 | 清地税发〔1995〕018号 |
41 | 关于集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1995年12月26日 | 清地税发〔1995〕130号 |
42 |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使用新版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1996年3月18日 | 清地税发〔1996〕040号 |
43 | 关于对市属纳税人税务登记统一集中办理的通知 | 1996年5月8日 | 清地税发〔1996〕075号 |
44 | 关于同意试行饮食定额发票的批复 | 1996年7月2日 | 清地税函〔1996〕006号 |
45 | 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试行定额发票管理的通知 | 1996年11月21日 | 清地税发〔1996〕146号 |
46 | 关于在饮食服务行业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 1997年5月12日 | 清地税发〔1997〕82号 |
47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 1997年11月5日 | 清地税发〔1997〕176号 |
48 | 关于调整跨境运输业务税收定额的通知 | 1998年4月8日 | 清地税发〔1998〕39号 |
49 | 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8年8月17日 | 清地税发〔1998〕114号 |
50 | 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1998年8月17日 | 清地税发〔1998〕113号 |
51 | 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 | 1998年9月18日 | 清地税发〔1998〕138号 |
52 | 关于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减免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的通知 | 1998年11月12日 | 清地税发〔1998〕168号 |
53 | 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999年3月4日 | 清地税发〔1999〕22号 |
54 | 关于要求核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供应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 | 1999年3月30日 | 清地税函〔1999〕05号 |
55 | 关于要求提高税务登记证框架收费标准的函 | 1999年4月6日 | 清地税发〔1999〕40号 |
56 | 关于提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999年6月9日 | 清地税发〔1999〕80号 |
57 | 关于统一我市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999年6月9日 | 清地税发〔1999〕77号 |
58 | 关于发票供应订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1999年6月15日 | 清地税发〔1999〕84号 |
59 | 关于税务登记证框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999年6月24日 | 清地税发〔1999〕92号 |
60 | 关于做好京珠高速公路清远路段税收代扣代缴的通知 | 1999年8月9日 | 清地税发〔1999〕137号 |
61 | 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1999年12月3日 | 清地税发〔1999〕188号 |
62 | 关于英德市小水电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 2000年8月8日 | 清地税发〔2000〕162号 |
63 | 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门前开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2年4月9日 | 清地税发〔2002〕79号 |
64 | 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通知 | 2002年8月14日 | 清地税发〔2002〕171号 |
65 | 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3月4日 | 清地税发〔2003〕26号 |
66 | 关于清理免税期间饮食、旅店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 2003年9月23日 | 清地税发〔2003〕174号 |
6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8月3日 | 清地税发〔2005〕133号 |
68 | 关于景点邮资明信片门票问题的复函 | 2006年4月20日 | 清地税函〔2006〕50号 |
69 | 关于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9月7日 | 清地税函〔2006〕114号 |
70 | 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原发票的请示的批复 | 2006年12月5日 | 清地税函〔2006〕162号 |
71 | 关于清远碧桂园转制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 2007年2月1日 | 清地税函〔2007〕20号 |
72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 2007年4月16日 | 清地税发〔2007〕64号 |
73 | 关于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 2007年4月19日 | 清地税函〔2007〕65号 |
74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级物价部门监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服务收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 2007年4月26日 | 清地税函〔2007〕67号 |
75 | 关于明确“开心清远”活动各景区门票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7年7月3日 | 清地税函〔2007〕117号 |
76 | 关于提高土地使用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请示的批复 | 2007年11月23日 | 清地税函〔2007〕199号 |
77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核定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2月6日 | 清地税发〔2007〕222号 |
78 | 关于修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2008年3月24日 | 清地税函〔2008〕48号 |
79 |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2008年3月31日 | 清地税发〔2008〕86号 |
80 | 清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代征残保金联席会议纪要 | 2008年5月22日 | 清地税函〔2008〕79号 |
81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计利润核定问题的通知 | 2008年6月5日 | 清地税发〔2008〕126号 |
82 | 清远市地税局、社保局联席会议纪要 | 2008年7月17日 | 清地税函〔2008〕123号 |
83 | 2008年市地税局、财政局、社保局第二次社保费征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 2008年8月27日 | 清地税函〔2008〕151号 |
84 | 关于调整英德市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 | 2009年9月16日 | 清地税函〔2009〕174号 |
8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9年11月23日 | 清地税发〔2009〕222号 |
86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月申报期限的通知 | 2009年12月11日 | 清地税发〔2009〕233号 |
87 | 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2009年12月28日 | 清地税发〔2009〕246号 |
88 | 关于广东省英德监狱医院询问有关票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复函 | 2010年7月28日 | 清地税函〔2010〕130号 |
89 | 关于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的复函 | 2010年10月21日 | 清地税函〔2010〕161号 |
90 |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0年11月22日 | 清地税发〔2010〕176号 |
91 | 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创办〈纳税服务之窗〉方案》的通知 | 2012年3月19日 | 清地税函〔2012〕46号 |
92 | 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服务回执制度》的通知 | 2012年6月28日 | 清地税发〔2012〕94号 |
93 | 关于印发《清远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 2012年6月28日 | 清地税发〔2012〕95号 |
94 | 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12年7月27日 | 清地税发〔2012〕118号 |
95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小水电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函 | 2013年12月23日 | 清地税函〔2013〕291号 |
96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4年3月31日 | 清地税发〔2014〕31号 |
97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实施《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年10月21日 | 清地税发〔2014〕112号 |
98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延长电子办税服务厅免费体验活动时间的通知 | 2015年1月23日 | 清地税办发〔2015〕6号 |
99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年3月23日 | 清地税发〔2015〕27号 |
100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年3月25日 | 清地税函〔2016〕84号 |
101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自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16年8月18日 | 清地税稽函〔2016〕25号 |
102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试点全面预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2月6日 | 清地税函〔2017〕20号 |
103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缴费)人联系方式更新工作的通告 | 2017年3月30日 | 清地税通告〔2017〕1号 |
104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4月24日 | 清地税函〔2017〕75号 |
105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综合沟通机制的通知 | 2017年5月11日 | 清地税函〔2017〕97号 |
106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010年8月30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107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5年3月30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108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4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109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 2016年11月4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1月26日 |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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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7月31日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清远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清远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清远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清远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现将更新后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现将更新后的《广东省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附件:1.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清远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6审批部门栏目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 附件1中序号6审批部门栏目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
附件1中序号1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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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负责部门“主管税务机构共同上级机关” | 附件2中序号2负责部门“主管税务机构的上级机关”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3 |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27日 | 清地税发〔2007〕187号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4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1月23日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 |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 |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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